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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未知 時間:2018-01-18 10:37
一個月前,浙江杭州市民高先生去某星級賓館參加一位晚輩的婚禮,在經過賓館大堂盥洗間門口時,由于地面濕滑不慎摔倒,導致右腳踝關節(jié)骨裂、右手韌帶損傷等。這一傷害致使高先生支付了近萬元的治療費用。高先生幾次向賓館索賠,但賓館卻以其已經在盥洗間門口設有“小心地滑”的警示牌為由,拒絕其要求。
賓館設了警示牌就能免責嗎?
答案是否定的。
最高法院《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規(guī)定:從事住宿、餐飲、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組織,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,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“安保義務”是包括賓館在內的經營性社會主體應盡的法定義務。這家賓館雖然在盥洗間門口設立了“小心地滑”的警示牌,但由于其未對地面濕滑的情況采取積極有效的防范措施,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就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。
這就是說,賓館、商場、超市等經營性社會主體,不能因為設立了“小心地滑”的警示牌,就可以放任地面濕滑。同時還必須指出,可能由于商家對“小心地滑”的警示重視不足,對事件的發(fā)生存有相應過失,對損害結果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。